主页 > imtoken钱包下 >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imtoken钱包下 2023-05-27 05:29:58

(根据2018年12月4日《关于公布实施及修订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商硕发[2018]466号)修订,修订部分自上市之日起实施乙二醇期货合约)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定。详情。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座位管理

第三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相连的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会员获得会员资格后,将获得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需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为增加会员交易渠道,交易所对会员持仓限额、风险控制等相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设场内交易席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良好的商业条件;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交易量连续排名前50,或交易所期货交易量较大;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的申请。

交易所可能会在必要时要求会员提供其他信息。

第八条 增设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到交易所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如无故逾期,交易者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

第九条申请远程交易席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良好的商业条件;

(二)经营机构申请地的通讯和资金划拨条件能够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业务的要求;

(三)有完善的远程交易管理系统;

(四)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退货范围、安装地址、营业执照号码等;

(二)申请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信息表;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交易所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收到能源中心远程交易批准后10个交易日内向能源中心缴纳席位使用费。如无故逾期,交易有权取消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

第十三条会员提交远程交易系统启动申请后合约哪个交易所好,交易所将通知会员具体启动日期。

第十四条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现场交易席位将继续保留。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无法正常使用时,会员应通过现场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如果会员未指定市场代表入市,导致远程交易席位无法正常使用,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加强对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对交易所提供的软件接口和文件有保密义务。重大设施需要更换或者技术调整的,应当事先征得能源中心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从原登记备案地转移的,应当事先报交易所批准。 Trading Ownership 监督检查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会员新增的交易席位: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

(二)全部或部分席位出租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三)管理混乱或严重违规;

(四)不再具备使用额外交易席位的条件;

(五)利用额外的交易席位从事交易以外的活动;

(六)会员申请取消;

(七)交易所认为取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会员终止使用或被交易所取消以增加交易席位的,用户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会员失去交易所会员资格,其所拥有的交易席位将全部终止。

第十九条 10%以上会员因电脑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故障无法交易时,交易所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

第二十条 交易所在夜市不办理席位申请、变更、取消。

第三章市场代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代表是由会员指定,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会员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会员对交易大厅的交易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申请代表出市证明,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录入交易所要求的身份证、期货资格证明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每个交易席位仅限两名市场代表,特殊情况由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四条退出市场的代表可以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准备开市,并在收市后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离场代表不得随意进出交易大厅,特殊情况须经市场管理人员批准。

交易期间,市场代表不得空缺,空缺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代表出市场,应佩戴有效证件和指定的专用服装进出交易大厅。

第二十六条 与会代表应当爱护交易大厅的各项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关于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造成损害的,应按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代表人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八条上市代表应当服从交易所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上市代表应当及时向会员送达交易所文件、通知等资料。

第三十条会员应妥善管理交易密码,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交易指令;

(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建议;

(三)为自己交易期货;

(四)借用或盗用其他会员手机或交易终端;

(五)伪造出借市代表证;

(六)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会员解聘、更换市场代表或者离开原会员的,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回市场代表证书。会员未及时撤回代表证书的,应当通知交易所有关部门,会员收到回执后可免责。会员未按时办理注销手续或退还代表卡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并经原会员同意外,本所三个月内不受理被撤销上市代表授权的人员。申请注册。

第四章交易时间、市场信息、交易指令和投标原则

第三十四条期货交易每周有5个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个交易日分为夜市交易时段和日间交易时段。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每日交易分为三个交易时段,即第一时段9:00-10:15、第二时段10:30-11:30和第三时段13:30-15:00。夜市交易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会员在完成人员配备、交易设施、业务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始夜市交易。夜市交易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下列交易相关信息: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期货合约开盘前五分钟内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如果集合竞价没有成交,则开市后首次竞价成交 成交价为开盘价,首笔成交价按照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新挂牌合约的前成交价为挂牌基准价。

(二)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期货合约在交易日的最后成交价。当日没有成交的合约的收盘价是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天。

(三)最高价。最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一定时期内的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

(四)最低价。最低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一定时期内的成交价中最低的成交价。

(五)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的实时成交价。

(六)涨跌。涨跌是指期货合约某一交易日最新价格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

(七)最高买入价。最高买入价是指买方当日买入期货合约的即时最高价。

(八)最低卖出价。最低卖出价是指卖方当日卖出期货合约的最低价。

(九)申购量。申购量是指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未成交的期货合约最高价下单的数量。

(十)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期货合约当天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卖出的订单数量。

(10一)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日的成交价按成交量加权平均价。非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当日成交的合约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规则》相关规定,结算价是结算当日未平仓头寸盈亏和确定下一日涨停价的依据交易日。

(10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当日成交的所有合约的双边数量。

(10三)未平仓合约。未平仓合约是指期货交易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三十六条新上市合约的基准价格由本所确定并提前公告。挂牌基准价是确定新挂牌合约首个交易日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新上市合同的涨跌停板价格为合同规定涨跌停板价格的两倍。如有成交,则在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至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继续执行上一交易日涨跌停板。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的,本所可以对挂牌基准价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已经成交但目前没有持仓的合约,交易所可以发布新的基准价格。

第三十八种交易指令:

(一)限价单:指交易所电脑撮合系统执行订单时,以限价或更好的价格执行的订单。

(二)市价单:指交易所电脑撮合系统执行订单时,以涨(跌)价参与交易的买(卖)单。

(三)市价止损(盈)单:是指当市价触及客户预设的触发价时,交易所电脑撮合系统立即转换为市价单的订单。

(四)止损(盈)单:指当市价触及客户预设的触发价时,交易所电脑撮合系统立即转为限价单的订单.

(五)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为指定合约提供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电脑撮合系统收到指令后,将按指定比例同时执行指令。套利交易指令分为同样对于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交易订单,每个订单的具体内容如下:

名字

交易方式(从买家角度)

报价方式

同品种的临时套利交易指令

买入近月合约并卖出相同数量的远月合约。

买入(卖出)套利价=近月合约买入(卖出)申报价-远月合约卖出(买入)申报价

两个品种之间的套利交易订单

买入某种产品的某月合约,卖出另一种产品的同月合约或不同月合约。

买(卖)套利价=买(卖)第一品种申报价-卖(买)第二品种申报价

挤压利润套利交易指令

卖出大豆合约,买入同月或异月豆粕和豆油合约

买(卖)套利价=豆粕合约买(卖)申报价+豆油合约买(卖)申报价-大豆合约卖(买)申报价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说明。

鸡蛋合约交易订单最大下单数量为300手,焦炭合约交易订单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 1号黄豆、2号黄豆、豆粕、豆油、棕榈油、线性低密度聚乙烯、PVC、焦煤、铁矿石、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乙二醇合约交易须知 最大订货量每次1000手,每笔玉米合约交易订单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第三十九条市价单和限价单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执行或自动取消并立即执行剩余订单两种订单属性。

第四十条 夜市开市品种,夜市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开盘集合竞价,日内不进行集合竞价。对于未开夜盘的品种,开盘集合竞价将在当日开盘前5分钟内进行。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申报时间,最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第四十一条集合竞价申报和盘后竞价交易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受理交易申报。交易指令类型由交易所规定,并向市场公布。

集合竞价撮合和竞价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电脑撮合系统不接受交易委托。

第四十二条交易所的计算机撮合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对买卖订单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时自动撮合。同一交易代码相同合约的平仓、平仓顺序以开仓时间为准。

期货合约在涨(跌)价涨停申报时,撮合原则以强平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为基础,交易所强平单优先于其他强平单。

第四十三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该价格交易可获得最大成交量。所有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单将被成交;所有价格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单都会被成交。满足最大交易量原则的多个价位的,开盘价以最接近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价格为准;新挂牌合约的开盘价应为最接近挂牌基准价的价格。

第四十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执行的订单将自动参与开盘后竞价。

第四十五条 开市后,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的中间值。那就是:

当bp≥sp≥cp时,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时,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时,最新成交价=bp。

第五章交易编码系统

第四十六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代码是指交易所分配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特殊代码。

第四十七条境内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合约哪个交易所好,应当提前到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开户手续。

对于期货交易,境外客户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开户:

(一)期货公司会员受托进行交易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办理开户手续,申请交易代码;

(二)委托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交易的,由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开户手续,申请交易代码,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的期货公司进行交易。会员应当为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境外客户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开户或在不同境外经纪机构开户的境外客户,不得通过同一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及接受客户委托的境外经纪机构应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声明,并在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测中心”)和兑换,为客户办理交易代码申请等开户手续。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社保公司等需要单独管理资产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法规适用于交易代码。

第四十九条交易代码分为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代码和客户交易代码。交易代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

第五十条客户交易代码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前四位为会员编号,后八位为客户编号。如果客户交易码为000100001535,则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00001535。

第五十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代码与客户的交易代码位数相同,但后八位为会员编号。若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会员号为120,则其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码为012000000120。

第五十二条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代码与客户交易代码互不占用。

第五十三条客户在交易所只能拥有一个客户编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经纪机构开立账户。交易代码只能是不同的会员号,客户号必须相同。

第五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经纪机构为客户申请、注销交易代码,修改交易代码相关客户信息。应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相关规定,通过监控中心统一提交申请。

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交易代码申请材料后,将交易代码分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给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经纪机构。

客户交易码需经交易所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保证客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妥善保管客户开户、变更、注销等信息档案,供交易所核对。

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将上述资料保存不少于20年。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客户交易代码:

(一)客户信息不真实;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人员;

(三)客户已在期货公司及境外经纪机构办理注销账户手续;

(四)其他应该取消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会员失去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该会员的所有交易代码将被取消。

第五十八条 客户提供虚假开户信息,或者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以虚假信息协助客户开户的,交易所可以责令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平仓。限时内,平仓后注销账户。客户交易代码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妥善管理交易代码。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对交易代码管理不当,造成他人使用交易代码违规的,本所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细则所称时间为北京时间。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日”指交易日。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本所对期权交易业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大连商品交易所所有。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